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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性告知制
来源: 邹城市房地产信息网    日期: 2007-09-10 【字号

一次性告知制

 

一、工作内容:

各科室和服务窗口在办理业务、接待咨询等事项时,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、程序、时限、必收要件等应知事项。

二、责任分配:

1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,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。

2、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落实“一次性告知制”的行为,负有领导责任。

3、各科科长对本科室的服务质量负监督责任,当事人对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失职负直接责任。

三、工作要点:

1.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,对手续、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的,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办的手续、材料及不予受理的理由。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手续后,经办人员应及时给予办理。

2.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、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,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,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查询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,不能一推了之。

3.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告知形式;受理窗口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的,填写《首问负责制、一次性告知制》通知单告知当事人。

四、监督考核:

依据《岗位量化管理制度》、《错案(件)责任追究制度》等进行考核和处罚。

 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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